某家居企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赵某前往应聘。他向企业递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销售主管的书面说明。企业认为赵某工作经验和履历很符合岗位要求,再加上求贤若渴,所以没有进行背景调查,很快就与赵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该家居企业聘用赵某为销售主管,月薪7000元。赵某工作2个月后,销售业绩平平,老总要求他制订销售计划,加大销售力度。赵某认为熟悉业务需要一段时间,不能操之过急。
半年过去了,赵某的销售业绩仍然毫无起色,企业于是对他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于是,选择了专业背调公司一诺背调进行背景调查,结果发现赵某所说的“在多个企业从事销售主管”属于虚构,简历造假。企业当即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但是王某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要求企业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支付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赵某为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目的,隐瞒真实情况,虚构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骗取企业的信任,致使企业在急需销售主管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赵某的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根据《劳动合同法》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赵某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应属无效合同。赵某要求按照解除有效劳动的有关规定支付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但是否所有劳动者简历造假的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欺诈”呢?显然不是。劳动合同法所述的“欺诈”应有程度上之界定,一般认定劳动合同一方实施的“欺诈行为”足以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且主要基于该错误认识签订劳动合同。本案即是如此。
如何防止求职者简历造假呢?目前来看最好的途径就是进行入职背景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学历、职业经历等等与岗位相关的内容。调查一般针对管理层岗位,事先最好取得被调查者的同意。另外,在入职时员工需填写入职申请表,表中涵盖劳动者相关信息,并且让员工对真实性进行签字承诺。所以求职者最好不要简历造假,也许刚开始能够骗过,但是一旦公司进行背景调查,那么即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无法律效应。
这样的背景调查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雇佣风险,简历造假不仅耽误了企业半年的发展时间和工资,所幸没有对企业造成名誉上的损失,所以企业花点钱选择专业的背调公司一诺背调,这样可以为企业招聘保驾护航。